根据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》(中办发〔2010〕32号)、《浙江省高等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》(浙教审〔2013〕121号)、《温州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》(温医党委〔2012〕3号)和《关于委托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函》(温医大组〔2015〕4号)的要求,学校审计处派出审计组对麻健丰同志任附属口腔医院(学院)院长、林丽霜同志任附属口腔医院(学院)党委书记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。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,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审计范围及内容
麻健丰同志任附属口腔医院(学院)院长、林丽霜同志任附属口腔医院(学院)党委书记期间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等,重点审计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事项,重大事项或问题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。
二、审计时间:2016年12月5日起。
三、举报电子邮箱:sjc@wmu.edu.cn。也可以直接到审计组办公地点(附属口腔医院学院路院区三楼会议室)反映情况。
四、审计人员纪律:
审计人员审计期间,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项规定: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、餐费;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;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和联欢等活动;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、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;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;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;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,为自己和他人谋利;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。
本公告公示期从审计进点之日起至审计结束,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,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。
办公室
2016年12月9日